四、液化土的判定
1、饱和砂土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2、存在饱和砂土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以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设防的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饱和砂土和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A、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B、粉土的粘粒(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7、8、9度时分别不小于10%、13%、16%时,可判为不液化。
C、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du>d0+ db-2
dw >d0+
db-3
du+ dw>1.5 d0+ 2db-4.5
式中 dw -地下水位, du -上覆非液化土厚度,db
-基础埋深(≥2M),d0-液化特征深度(M)。(见下表)
饱和土类别 7度 8度 9度
粉 土 6 7 8
砂 土 7 8 9
4、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
五、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1、特别不规则建筑、甲类建筑和下表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可取多条时程曲线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普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烈度、场地类别 房屋高度范围(M)
8度Ⅰ、Ⅱ类场地7度 大于100
8度Ⅲ、Ⅳ类场地 大于80
9度 大于60
2、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不少于二组的实际强震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
3、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