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2008-5-16 19:49:41
21号楼滴野猪请进来,其他楼的野猪也请捧场
关于21楼间距的缩水问题,请大家学习下上海滴案例,同时请野猪去京华城中城业主维权论坛多多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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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08-5-16 19:54:53
上海案例
冲着小区楼房间距有50米、小区绿化率为50%的宣传广告,上海一些市民先后购买名为“静安丽舍———恒辉阁”(即“静安丽舍”一期)的商品房入住。岂料
两年后开发商又改变建筑方案,楼房的间距仅为30.4米。为此,38户业主于2003年3月下旬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擅自改变小
区规划的违约金共约40万元。
  最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分别赔偿各业主违约金或损失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这是上海首例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实,业主状告开发商赔偿纠纷案。
 
 2000年、2001年间,上海某房产开发商将自己建造的“静安丽舍———恒辉阁”房产对外预售。这期间,房产开发商分别以1997年和2000年版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与购房业主签订合同。在1997版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报
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业主有权退房;业主退房时,开发商除如数退还业主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外,还应按付房价款
5%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在2000版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
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如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业主们先后支
付了全部购房款,入住所购房屋。2002年2月,开发商又开始建造“静安丽舍”二期,并于同年2月28日,在“恒辉阁”大堂张贴经修改后的小区规划平面图
及开工敬告。业主们这才得知,拟建的“容辉阁”与“恒辉阁”的间距,从原来约定的50米缩小为30.4米。业主们对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规划表示不满,纷纷
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损失费。
  面对起诉,房产开发商辩称,在对二期房屋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为适应现代化小区的要求,报上海市计委变更立
项,将“荣辉阁”由原先的点式建筑规划为板式建筑获得了批准;小区规划系政府提出的要求,非自己的责任。业主们的预售合同中,虽附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但示
意图注明“本规划图属规划阶段方案图,最终以静安规划土地局批准文件为准”。开发商强调预售合同中的平面示意图是不特定的,最终应以有关部门批准为准,所
以才在38户业主居住的“恒辉阁”大堂张贴告示告知。至于楼房间距不足50米及绿化率的内容,合同中并无约定,那么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对业主的违约。
 
 经法庭辩论,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房产开发商是否擅自改变小区规划而导致对业主们的违约?业主认为,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售楼宣传资料,小区规划平面图显示
“荣辉阁”应为点式高层建筑。尽管双方未将该小区规划平面图附属在合同中,但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所附的平面图应视为对整个小区业主的承诺。开发商把“荣辉
阁”点式改板式,违反了售楼时对业主的承诺。
  房产开发商则表示,变更小区规划是获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对二期房屋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发现
原规划不科学,故整合统一合并建造;宣传资料中的标图属不特定的,仅属一种方案;宣传资料中的平面图,没有作为合同附件附属在合同中,应认定双方对小区规
划并无约定。即使构成违约,也应按照合同内容作退房处理。
  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附的小区规划平面示意
图,显示的是小区平面布局,具体明确,这对双方预售合同的订立及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尽管平面示意图未附属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
预售合同》中,但亦应视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约束力。示意图中明确注明“荣辉阁”为点式高层建筑,开发商未经业主们的同意,却在“静安丽
舍”二期施工中,改成了板式建筑,使得“恒辉阁”与“荣辉阁”之间的间距缩小至30.4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属于违约行为。
  开发商提到规划经过市计委批准同意,但法院查明,变更规划也是由开发商先行提出的。有关部门是根据开发商的报告,再作出批准意见的,并不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要求变更。归根到底,是开发商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变更了小区的规划。
 
 在1997年版本的合同中,双方约定过违约金金额,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对持这种版本购房合同的业主们,开发商需以购房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赔偿;而
对持2000年版本购房合同的业主们,以双方约定的总房价款的3%的违约金赔偿。一审判决后,部分业主和开发商都提出上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
诉笔者,售楼处的广告附图及模型宣传,是房产开发商对购买楼盘业主的一种承诺。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具体到本案中,广告和宣传中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
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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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08-5-16 19:57:23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
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
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小区建设工程规划对于购房意向及房屋价格有着重大影响,属于要约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不能随意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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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08-5-16 20:02:44
法官说法
 
售房广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现如今,只要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扑面而来的就是商品房广告内容,在一些印制精美的房产
销售广告上,小区绿地葱郁、楼房间距宽阔、配套设施齐全,但到交房时这一切却大打折扣。这些广告无一例外地亮出各种条件,让人为之心动。为了吸引市民的眼
球,房产商总是把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做得异常精美,承诺得也很动人。可是,其中有不少广告存在着概念不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许多房产开发商推出大量的商
品房广告文案,用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房。而房屋买卖中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主要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类
似广告文案和相关说明及允诺即可称为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房产广告不实宣传现象,法律界人士提醒购房者:购房莫忘商品房广告
的法律效力,除房产合同外,消费者还可用房产要约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称为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
即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合同双方未将要约邀请的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当事人一方不能就此向对方主张合同权利。我国《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要约邀请具有要约规定内容的,应当视为要约。

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中对此作了详细规定。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
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说明即使未载入商品
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司法解释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遵循我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了商品
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虽然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在具备一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被视为具有要约的法律性质;而且即使未被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
同内容。



提醒购房者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买房人在跟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将广告上的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
定违约责任以减少纠纷。广告是购房者获取房屋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看房产广告要留个心眼,不要轻信广告,必
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对那些陈述不透彻、避实就虚的广告文案要擦亮双眼,必要时将该内容写进合同中。
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在购房中的合法权益,不要忘记在房产合同之外还有房产要约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本贴 loucun于2008-5-16 20:05:48 编辑过,共被编辑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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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21号楼滴野猪请进来,其他楼的野猪也请捧场
先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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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008-5-19 10:07:59
Re:21号楼滴野猪请进来,其他楼的野猪也请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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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08-5-19 10:58:51
Re:21号楼滴野猪请进来,其他楼的野猪也请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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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2008-5-19 12:08:13
Re:21号楼滴野猪请进来,其他楼的野猪也请捧场
我记得 KFS在论坛里说符合什么规范的,全是乱说.
但有一个事实和上面不一样的,KFS的广告里没有明确说明楼间距的,我记得买房时,问置业顾问,答复说是看现场情况,当时后面的几栋全是间距挺大的.2期没有开工,看不出来.现在这种情况,不知是不是属于欺诈行为.哪位大虾能解答.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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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2008-5-19 13:58:51
Re:21号楼滴野猪请进来,其他楼的野猪也请捧场
报个到~看了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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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2008-5-21 9:23:23
Re:貌似尚成和上海那个安例有区别.
而且不是说21幢前的24还是25是5+1层吗,比21矮一层,如果是的话,间距短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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