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广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现如今,只要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扑面而来的就是商品房广告内容,在一些印制精美的房产
销售广告上,小区绿地葱郁、楼房间距宽阔、配套设施齐全,但到交房时这一切却大打折扣。这些广告无一例外地亮出各种条件,让人为之心动。为了吸引市民的眼
球,房产商总是把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做得异常精美,承诺得也很动人。可是,其中有不少广告存在着概念不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许多房产开发商推出大量的商
品房广告文案,用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房。而房屋买卖中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主要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类
似广告文案和相关说明及允诺即可称为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房产广告不实宣传现象,法律界人士提醒购房者:购房莫忘商品房广告
的法律效力,除房产合同外,消费者还可用房产要约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称为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
即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合同双方未将要约邀请的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当事人一方不能就此向对方主张合同权利。我国《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要约邀请具有要约规定内容的,应当视为要约。
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中对此作了详细规定。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
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说明即使未载入商品
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司法解释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遵循我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了商品
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虽然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在具备一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被视为具有要约的法律性质;而且即使未被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
同内容。
提醒购房者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买房人在跟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将广告上的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
定违约责任以减少纠纷。广告是购房者获取房屋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看房产广告要留个心眼,不要轻信广告,必
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对那些陈述不透彻、避实就虚的广告文案要擦亮双眼,必要时将该内容写进合同中。
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在购房中的合法权益,不要忘记在房产合同之外还有房产要约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